查档指南
一、办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》、《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为档案的利用者创造条件,提供服务。
二、馆藏档案
1、民国时期的档案。 2、建国后县级党群团体、政府及各工作部门、乡镇以及部分基层二、三级企事业单位的档案。 3、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文件、资料。 三、服务形式
1、接待查阅。档案馆收藏的档案除特殊情况外,利用者都可以在阅览室内按有关规定查阅并摘录。接待时间上午08:30~11:30,下午13:30~17:00。 2、咨询服务。如果利用者因故不能来馆查阅时,可通过电话、信函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。咨询电话:县档案局0573-84201011。电子信箱:[email protected]。 3、网上查阅。如利用者需通过网络查阅时,可到本局(馆)互联网站:http://www.jsxda.com进行查阅。 4、提供复制件。档案馆根据利用者的申请,为其提供馆藏档案原件的复制件。 5、出具档案证明。档案馆根据利用者的申请,从馆藏档案中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,为其出证明材料。 6、提供档案展览。档案馆利用档案陈列室,向利用者展示馆藏内容或珍贵档案,提供利用线索服务。 7、公布出版档案史料。档案馆定期公布出版档案史料,向利用者主动提供利用。 四、阅览制度
1、查阅未开放档案,必须持镇或局级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。查阅开放档案,国内公民须持有介绍信、工作证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;港、澳、台同胞须由有关机关介绍;外国人除由有关机关介绍外,并须经省档案局批准。查阅现行文件资料,国内公民凡持有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者,外国人凡持有护照的,港、澳、台同胞持有回乡证或护照等合法证件的均可。 2、查阅机密或重要档案材料需经县委、县政府有关领导和本馆负责人批准。 3、查阅档案需在本馆阅览室内进行。档案材料一般不出借。如遇特殊情况,须经本馆负责人同意办理借阅手续,并限定时间收回。 4、查阅档案应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,除介绍信上注明需要查阅的内容以外,不得随意翻阅摘抄。需要摘录、复印档案时,须经工作人员允许。对摘抄和复印的档案材料,应经本馆核对无误,盖章后,方能有效。 5、利用档案时,必须保护档案,查阅时不得吸烟,不得圈点涂改、污损、剪裁、拆和撕毁档案材料。 6、查阅完毕,要完整交回接待人员,并办妥相关登记手续。 五、收费规定
查阅本馆档案,涉及档案利用服务工本费的,按浙价服[2007]101号、浙档[2007]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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